不认同?
目前上海超硅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超硅半导体)有两个股东没有出具确权文件亦没有签署股份股份锁定承诺,这种情况实属近年少见。超硅半导体的这两名“不合作”股东分别为上海从贤企业管理中心(下称上海从贤)和陶安美,交易所在第一轮问询中问到就此问到:
“各股东资格/出资/确权/代持纠纷形成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,是否已彻底解决/清理,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是否取得双方确认,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”。
超硅半导体在回复中称,目前所有案件均已终结,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。
但是,保荐人在核查中却说“未能取得陶安美和上海从贤的确认”。没取得确认,就敢说不存在潜在纠纷?说实话,看完超硅半导体和上海从贤、陶安美的纠纷案件后,感觉超硅半导体在回复中所说的不存在潜在纠纷有点过于武断了,给人一种“着急上市”的感觉。
先看超硅半导体实控人陈猛与上海从贤的纠纷。
按照超硅半导体的回复称:
“2023 年 12 月,陈猛主张解除与上海从贤的委托持股关系(也就是代持关系),因发行人(超硅有限)历经多次股权变化,上海从贤对陈猛代其持有的超硅股份数额存在异议, 陈猛遂以上海从贤为被告和上海从贤部分合伙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代持关系解除和应返还股份数。”
上面的时间令人不解,招股书显示早在2023年5月陈猛就将其持有的超硅半导体693.7734 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从贤,由此上海从贤直接持有超硅半导体。为何在代持已经还原情况下,陈猛还要在2023年12月主张解除与上海从贤的代持关系呢?还要法院判定应返还股份数?这个时间是不是颠倒了?
其实超硅半导体的招股书和问询回复对于此案的描述是十分模糊的,其只说股权代持已清理完毕。
更早在2021年,超硅半导体实控人陈猛就向上海松江区法院提起了“请求确认原(陈猛)、被告(上海从贤)及五名第三人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的《协议书》于2021年1月10日解除”的诉讼,这个案件的判决文书对陈猛与上海从贤代持关系的还原度非常高。
首先陈猛为何与上海从贤形成代持关系呢?
按照超硅半导体招股书的说法是这样的:
“公司早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,原始股东资金实力有限,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规模,超硅有限在设立初期引入外部投资人,该等人员出资比例较小且分散,为便于日常股权管理形成委托持股。”
超硅半导体在此处可能没有完全说实话。
按2021沪0117民初3880号判决书显示,这起诉讼亦是陈猛作为原告“请求确认原、被告及五名第三人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的《协议书》于2021年1月10日解除”。
这起诉讼的被告是上海从贤,第三人分别为李某利、卢某天、苏某菊、闫某敏、陈某峰等五人,原告为陈猛。
判决文书显示,当事人称陈猛2016年因资产被查封急需借款(注:是否为当年那起对赌失败导致?),向李某利、卢某天、苏某菊、闫某敏、陈某峰等五人借款共计2765万元。
2016年5月陈猛分别与上述五人签订了借款确认书,这些借款书内容主要有三条,一是确认陈猛的借款事实,二是按照每股1元确定价值,陈猛将所持超硅半导体对应股份无偿转给借款方作为偿还方式,三是借款方委托陈猛代持超硅半导体的股份。
显然上述均是债权转股权的协议,相当于陈猛“卖老股还债”的个人行为,与超硅半导体引资并无关系。
到了2018年8月18日,上述五人、陈猛又与上海从贤签订协议书,上述五人其中四人将所持超硅半导体的股份转让给上海从贤,一人无偿转让,然后上海从贤再次委托陈猛代持。
事情大概就是这么个事情,但是后来又有了变化。
时间来到2020年,上述五人其中四人称上海从贤没给钱,所以转让给上海从贤的股份无效,另一人则要求股份直接还原给自己。借此机会,2021年1月陈猛给上海从贤发律师函,要求“陈猛与上海从贤等的“以股抵债”“股权代持”协议解除”、“陈猛同意还原为债权”。
随后双方引经据典往来多轮,最终在2021年的这次判决中法院“驳回原告陈猛的全部诉讼请求”。
那么对于即将上市的超硅半导体,这起股东纠纷有什么潜在的纠纷呢?
潜在的矛盾点应该就是持股数量。要知道陈猛2016年与五个债权人签订的借款书规定,陈猛可是按照每股1元确定价值。但是2023年5月,陈猛转给上海从贤的股份数量为693.7734 万股。
这是否意味着上海从贤对还原的693.7734 万股根本不认同或不满意?有意思的是,超硅半导体目前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中也没有上海从贤的名字。
如果上海从贤再次对陈猛发起诉讼,超硅半导体未来是否会受到影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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