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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后续,大家应该也都关注到了吧。 当下开车的时候,是不是咱们很多正常行驶的权益被侵占后,却只能叠加自己的怒气值? 趁着风闻提案这个,我想聊一聊关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,加大对“路怒”及“恶意挑衅驾驶行为”处罚力度的建议。
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,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,往往侧重于对物理伤害结果(如撞车、骨折)的赔偿和处罚。而对于因一方恶意挑衅(如恶意别车、长时间鸣笛、言语辱骂、故意低速压车等)导致的另一方情绪失控、进而引发的肢体冲突(如扇耳光、打人)或二次事故,通常仅以“治安案件”或“民事赔偿”处理。这导致了“有理变没理,打人赔钱”的怪圈。
咱们现在缺乏“情绪驾驶”的责任划分机制,目前的事故认定中,交警主要依据现场痕迹划分物理责任。但对于引发事故的“非物理冲突源”(即女司机的无理挑衅),缺乏相应的“过错比例”量化标准,导致受害者在维权时举证困难,往往只能自认倒霉。
具体建议:
1.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,明确“恶意挑衅驾驶行为”的违法认定标准
行为界定:将以下行为明确纳入“恶意挑衅驾驶”范畴,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标准:
言语侮辱:在行车过程中长时间辱骂他人,经劝阻无效。
灯光、喇叭滥用:在夜间或拥堵路段长时间使用远光灯照射他人,或频繁、急促鸣笛制造噪音。
故意压车:在无特殊情况下,故意低速行驶、急刹车阻挡后车超车或前行。
“斗气车”行为:在道路上故意别车、追逐、拦截,但未达到“情节恶劣”危险驾驶程度的。
处罚力度:对上述行为,除现有警告、罚款外,增设“扣分”制度(如扣除3-6分),并将其纳入个人交通信用记录。对于因上述行为引发肢体冲突或交通事故的,应加重对挑衅方的行政处罚责任。
2. 建议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修订中增设“情绪干扰驾驶”条款
责任倒置原则:在因恶意挑衅行为导致对方情绪失控、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或肢体冲突的案例中,认定挑衅方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,甚至在特定情况下(如挑衅行为持续时间长、手段恶劣)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。
赔偿机制:对于因挑衅方行为导致的另一方打人赔偿,建立“过错比例分担”机制。即打人者需承担一定责任,但挑衅方(女司机)也应因其“过错引发冲突”承担部分赔偿费用,甚至被处以罚款。例如,在聊天记录的案例中,不应让男司机全额赔偿3万元,应由女司机承担部分赔偿(如1万元)。
3. 建议公安部推广“情绪驾驶”举报与取证机制
行车记录仪数据采信:明确将行车记录仪、车载监控等作为认定“恶意挑衅”行为的重要证据,鼓励驾驶员安装并使用。
快速处理机制:对于通过视频证据认定的恶意挑衅行为,建立快速处理通道,缩短处理周期,避免矛盾升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