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两天,派出所民警老周突然在值班室和其他民警讲了一段话,让水母当场瞠目结舌。
这段话是这样的:“未来某一天,假如我在所里值班、出警途中突然一头栽倒,查出脑出血、心梗,告诉我老婆和孩子,掐着表,48小时内如果没有好转,一定一定要放弃抢救。”
水母听完之后,去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,嘿!你真别说,还真的是这么回事!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:
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
这里的关键词是 “视同工伤”。
它意味着,这类情形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典型工伤,而是法律基于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、突发疾病、抢救无效等因素,作出的一种拟制性保护。
也就是说,法律并没有把所有在岗突发疾病都无条件纳入工伤保护,而是设置了时间门槛。
在警界,6年前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:贵州民警黄跃。
2020年11月23日18时14分,贵州毕节织金县文腾派出所民警黄跃突发脑溢血,倒在距离网格室300米外的地方,留下的最后一句话是“晚上8点集合”。
这一昏迷就是整整两年,直到2023年1月12日离世。
当地公安局两次为黄跃申请因公牺牲,未获通过。
申请工伤,也没通过。
当地给出的解释是综合了《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》第10条第4款以及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》: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,确认为因公牺牲。猝然死亡是指突然发病导致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。
而黄跃同志从发病到离世历时2年1个月20天,明显超过了48小时,不属于猝然死亡,无法认定为因公牺牲和工伤。
看到了黄跃同志的案例之后,水母不由得思考起了自己的问题。
拔管还是不拔管?
我是不是可以被再抢救一下?
万一有奇迹呢?
思考再三,水母发现,最理智最冷酷也是最正确的结果,还真的是要确保在48小时之内拔管。
这是最万无一失的做法。
否则,家人将有可能无法获得任何保障。
啧啧啧、啧啧啧、啧啧啧啧啧......
所以说,同志们,健康还是最重要的。
否则,到时候还要让自己的老婆或者孩子面临拔管和不拔管的抉择。
而逼迫老婆和孩子面临这种抉择,恰恰是最残忍的。
正所谓,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。
从今天开始,好好保重身体吧,同志们。